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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海口公民因私申请赴港澳台行政审批授权的意见》 吴永坤等8名代表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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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公函[2004]290号
   
    对海南省人大第三届第二次会议 A
    代表建议第2011号的答复
   
    吴永坤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海口市公民因私申请赴港澳台审批授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建议后,我厅领导非常重视,组织有关处室进行认真研究,从出入境管理工作的中央事权性质出发,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工作规范及文件进行清理、学习。拟将下列因私赴港澳台的审批权限下放给海口市公安局:
    一、审批权限下放
    1、《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
    2、《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
    3、《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培训签注;
    4、《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就业签注;
    5、《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就学签注;
    6、《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
    7、《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相应签注。
    二、几点说明和要求
    1、海口市居民指的是:具有海口市常住户口的居民,以及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可在我省申请又在海口市工作或居住的外省(市、区)常住户口的人员;
    2、应邀前往台湾的申请,海口市公安局及省厅出入境管理处均可受理审批;
    3、海口市公安局四个区分局的办证中心应尽快充实相应的民警,应配备专门的民警,应具备调查核实能力及一定的查处能力,并经省厅出入境管理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受理审批工作。
    三、关于上述权限下放的依据
    1、《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审批权部分下放的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受理审批的主要依据是:1)国务院的《暂行管理办法》;2)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02]270号,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中对审批机关作了明确规定: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其它非公务活动的申请,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另外,在印发《规范》的通知中,对商务签注做了总体要求:各地要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的具体审批办法,科学划定审批条件和标准,并严格按标准审批。可见《规范》对商务签注的审批机关审批权限没有做具体规定,而对其它非公务活动的审批权限则明确规定属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往来台湾审批权限下放的依据。
    往来台湾受理审批管理的主要依据是:1)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没有对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2)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台[2003] 1713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工作规范》对各级公安机关的审批权限规定:“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往来台湾的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同时在有关受理方面规定: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地(市)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根据上述依据,结合海南实行的是省管市县,没有地区这一中间环节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实际情况,从体现出入境管理工作的中央事权属性和规范管理、便民利民角度出发,我厅正抓紧办理有关下放审批权限的事宜。
    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经常监督我们的工作。
   
    海南省公安厅
    二OO四年八月七日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公安厅办公室 薛根强
    联系电话:65312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