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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要求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的建议
领衔代表: 黄 芳;黄月芳;陈金兰;符国昌;王昌江;高 亮; 代 表 团: 五指山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16-03-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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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的建议
(D类)
琼人社提案建议答复〔2016〕11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海南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第542078号办理情况的答复(答复类别:D)
   
    黄芳等各位代表:
    您们在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的建议”(第5452078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作为配套政策同步进行。为了使此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不降低,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同时兼顾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衔接,国家相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水平和养老待遇水平等进行了系统的测算,对制度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我省根据国家要求也做了大量的调研和测算工作。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一方面,缴费比例作为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一项改革内容,我省无权进行调整。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水平高低直接取决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多少,如果仅考虑减轻在职人员缴费压力而不顾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又会引发新的矛盾,因此也不能简单地降低。
    此外,为确保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不出现“增不抵缴”(增加的基本工资不足以完全弥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问题,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时“增不抵缴”解决意见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194号),决定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出现增不抵缴的情况发放临时性补贴。在补齐“增不抵缴”人员基本工资增资与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差额的基础上,再每月增加100元,补齐部分加上增加的100元作为临时性补贴。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后基本工资实际增资低于每月100元的人员,实际增资补齐到100元,补齐的部分作为临时性补贴。实际增资等于或高于每月100元的,不再发放临时性补贴。通过这一措施,基本了确保了在职人员扣减保费后个人工资水平略有增加。
    综上所述,我们将把您们的建议留作参考,并积极关注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确保工资正常调整和保持合理的水平。
    感谢您们对我省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社会保险一处 梁家惠
    联系电话:65229350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