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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尽快将屯昌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屯昌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6-03-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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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将屯昌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建议
(B类)
琼财预函〔2016〕915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42075号
    办理情况的答复(B)
   
    屯昌代表团:
    贵团在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将屯昌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建议(第542075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按照规定,市县是否被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保障范围,权限在于中央。经多年积极争取,截至目前,我省已有12个市县被中央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尚有屯昌、海口等7个市县没有被纳入。
    考虑到屯昌等7个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市县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2015年,省财政专门报请省政府出台《海南省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市县生态转移支付办法》,并从当年自身财力中安排资金10000万元,用于支持此7个市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2016年,省财政再次安排资金15000万元。其中,下达屯昌县2118万元,比上年增长50.3%。另一方面,省财政还继续积极向中央争取资金支持。2016年,我厅再次向
    财政部行文申请将我省屯昌等剩余7个市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保障范围。目前,财政部正在研究办理之中。下一步,省财政将继续紧密跟踪财政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尽全力争取中央给予最大支持。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9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财政厅预算局 朱日发
    联系电话:0898-6851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