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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关怀扶助长效机制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琼中代表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财政厅;  2016-03-0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计委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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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关怀扶助长效机制的建议
(B类)
琼卫建议字〔2016〕14号
    分类:B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42030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琼中代表团:
    贵团在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关怀扶助长效机制”的建议(第542030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委进行办理。经我委研究与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代表团对我省人口问题的高度关注,并对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一、关于建议提高扶助金补贴标准的问题
    我委重视和关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群体(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国家在2008年全面实施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发生残疾和死亡以后没有再生育或者收养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以后,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经济上的扶助。2008年建立这项制度以来,国家在2012年、2014年已经两次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自2008年起,我省原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海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琼人口〔2008〕113号)明确,政府规定无论是独生子女死亡还是伤残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2012年,将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1920元。即我省从2012年1月1日起,特扶标准统一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不低于160元。自2014年起,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要求,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2014年,我省原人口计生委积极协调原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联合下发了《海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和社会关怀实施方案》(琼人口〔2014〕35号),规定自2014年起,统一将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伤残对象家庭城镇每人每年3240元,农村每人每年1800元;死亡对象家庭城镇每人每年4080元,农村家庭每人每年204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这个制度实行以来,有效地缓解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要求,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妥善解决他们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2016年4月,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目前,我委已参考兄弟省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扶金标准,起草有关我省拟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情况说明和建议,正与省财政厅协调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事宜,待报省政府批准后即可实施。
    二、关于建议出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持政策的问题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持政策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做好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扶助工作,我省通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已逐步建立了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也制定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目前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持政策主要有:
    (一)把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纳入地方法规。我省现行的《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府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府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或者无子女的,年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府规定。”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加以确定,确保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购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给予资金补贴。2010年3月,原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给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优惠财政补贴的通知》,按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对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购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给予资金补贴。2011年实施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1〕41号)中规定,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残达到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特别是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五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在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2014年5月,省计生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六部门制定了《海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和社会关怀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特殊困难家庭收养、社会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1、收养方面的规定:民政部门协助安排收养。为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收养信息,帮助其办理收养手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2、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一是医疗方面政策。卫生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帮助;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评估和健康指导;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参保缴费政策扶持。二是养老方面规定。民政部门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应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三是老人护理方面规定。民政部门探索建立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四是实施紧急救助规定。计生部门在落实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同时,建立紧急救助工作机制,及时为特殊困难家庭发放抚慰金或补助;在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民政部门建立紧急救助工作机制,在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及时给予相应的救助。五是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计生部门建立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一对一联系人制度。定期开展慰问活动,特别是在传统节日期间,由各级计生部门负责人带队走访慰问特殊困难家庭,及时了解其困难和需求,从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藉。民政部门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2015年,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健康档案和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设医疗绿色通道,人口计生部门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和建立联系人制度。
    以上是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及扶持政策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我们将根据贵代表团的建议,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兄弟省市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探索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对我省失独家庭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促进社会组织多方面介入失独家庭问题,以解决我省失独家庭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再一次感谢贵代表团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 冯莉
    联系电话:65307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