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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在海南岛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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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公安厅;    2015-03-0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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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海南岛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建议
(C类)

    琼公函[2015]687号
    分类:(C)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32295号
    办理情况的答复
   
    孟卫华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在海南岛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建议”(第532295号),省人大常委会交由我厅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由于“孔明灯”的生产、销售、燃放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职能管理,其中,生产环节涉及质检部门、销售环节涉及工商部门、燃放环节涉及安监部门,公安机关不是主管部门,只在特定期间,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宣传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工作,鉴于我省即将建成的西环高铁与东环高铁共同形成环岛高铁情况,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确保我省高铁安全运行,拟建议由负责“孔明灯”的生产、销售、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公安厅
    2015年7月15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联系单位:海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联系人:王武
    联系电话:68836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