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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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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03-1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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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建议
(C类)
琼人社议案答复字〔2015〕13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32296号
    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复文分类:C)
   
    郭应雄等各位代表:
    您们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修改〈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建议》(第532296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补缴欠费期间医保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2008年版《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点解决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和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原单位缴费挂钩问题,重新调整了新参保人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连续缴费满1年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或者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同步施行的2009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补缴欠费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问题(即:将原规定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在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标准支付给预先支付医疗费用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但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修改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用人单位欠费期间其从业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同时另增加一条款规定停保人员恢复缴费后,从恢复缴费的当月起连续缴费达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时间后,方可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关于确无能力缴纳医保费的困难单位的从业人员享受医保待遇问题
    2009年《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单位的从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经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认,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单位的从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可经省人民政府府同意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于用人单位无能力缴纳医保费申请缓缴医保费问题
    2001年版《条例》修改时,我们已对95年版的《条例》中关于短期缓缴医保费条款(即用人单位无能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经书面申请,社会保障机构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为三个月)规定予以取消。
    综上,对贵团提出的季节性经营企业(期间确无能力缴纳的医保费的困难单位)单列缴费、补缴欠费期间医保费享受医保待遇及缓缴医保费的建议,我们将会认真研究,在下一次修订《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时予以考虑。
    感谢您们对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二处
    联系人:高宝玲
    联系电话:65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