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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加大保亭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5-03-25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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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32256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B类)
保亭代表团:
    贵团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保亭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建议”(第532256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关于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内容的建议。我省生态补偿机制包括两方面:一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主要是补助森林资源(公益林)管护经费;二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省对市县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补偿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的地方财政损失,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针对森林生态效益的间接性补偿问题,我省已采取一些措施促进农村后续发展,解决其后顾之忧。一是每年增加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省对市县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促进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是每年安排职业农民培训资金
    1000万元和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引导培训经费800万元,用于培训、提高劳动力技能,解决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问题;三是实行教育“移民”;四是安排中部地区农业发展资金支持包括保亭县在内的中部六市县发展优势特色农业。
    目前,我省正在研究制定《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拟对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一方进行补偿,并对生态补偿范围、方式、标准、依据、用途、考核、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该条例颁布实施后,我省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将进一步完善。
    关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建议。一是从2008年省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的试行办法》实施以来,我省连续5年按每年每亩3元的幅度提高了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即从2008年每亩补助5元标准提高到2012年的每亩补助20元。2015年,又将标准提高3元,达每年每亩补助23元。二是2014年下达保亭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省对市县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分别为6004万元、716万元,重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涉及民生改善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尤其是加大对生态核心区域的投入力度。因此,保亭县可根据财力情况,调整完善生态补偿制度,适当提高对核心区的补偿标准,切实解决林区居民生产、生活和后继发展的问题。今后,省财政将继续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并结合省级财力情况,加大对保亭等有关市县生态转移支付力度。
    关于拓宽生态补偿基金的来源渠道的建议。为保护“绿水青山”和生态环境,政府投入了巨额资金,这些资金投入已统筹考虑了包括因影响生态环境而进行开发建设、发展经济、综合利用资源等产生的税费等情况。目前,政府也在想方设法多方面筹集资金,如探索建立碳汇制度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募捐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一项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等开支。其中,20%由省林业厅统一调剂使用(其中50%用于绿化宝岛建设),80%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或安排返还征占用林地所在市县或农垦、林区林场。2014年,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6411万元,返还5129万元,统筹1282万元,此项收入不稳定,且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因此,不宜在森林植被恢复费返还资金中安排部分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
    四、关于实施生态移民,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建议。推进城镇化建设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大举措。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之前,有关市县可先行探索,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按照“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的原则,处理好生态移民和城镇化建设关系,切实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与林区周边农民生产、生活和后续发展问题,让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五、关于采取多种措施,解决林区周边农民群众的后续经济发展问题的建议。实施生态公益林保护以后,确实存在影响林区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后续经济发展的现象。保亭县要加强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省对市县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将资金重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涉及民生改善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尤其是加大对生态核心区域的投入力度。同时,积极申报农业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农民培训等方面的项目资金,选好中部地区农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切实解决生态核心区周边农村后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问题。此外,天保工程和公益林保护工作的实施,可以招聘生态核心区周边的农民群众当护林员,增加其收入。
    六、关于实施森林覆盖率贡献率补偿,增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建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省对市县生态转移支付资金是根据因素法分配的,公益林面积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省对市县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保亭县森林覆盖率越高,体现公益林面积越大,占此因素的权重越高,意味着分到更多的资金。因此,森林覆盖率贡献率补偿已体现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省对市县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中。
    七、关于建立返哺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议。为了补偿各省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的财政损失,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2008-2014年,已下达保亭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30421万元。目前,我省正在修订生态转移支付暂行办法,新办法中已考虑生态核心区下游地区对生态核心区上游的返哺支持因素。此外,我省正在研究制定《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拟将流域生态补偿列为其中的重要生态补偿类型,明确规定流域间上下游市县政府,由受益方对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一方进行补偿。今后,省财政将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包括保亭县在内的生态核心区的生态转移支付力度。
    感谢贵团对生态补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