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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免除东方市华侨农场债务减轻负担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03-23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外办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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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除东方市华侨农场债务减轻负担的建议
(C类)
东方代表团:
    贵代表团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免去东方市华侨农场债务减轻负担的建议”(第532264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办进行办理。经我办认真研究,并与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深入的沟通,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免除社会保险费和补缴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问题。对于社会保险费的减免,国家法律和我省政府均有严格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欠费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2013〕28号),规定国有企业只有在改制、关闭破产时,方可申请免缴滞纳金或核销、补助社会保险费。目前,东方华侨农场不符合以上规定,不能减免其历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
    建议:东方市政府及东方华侨农场积极盘活农场土地资源,增强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的“造血”能力,逐步解决华侨农场历史债务问题。
    二、关于免除金融债务问题。东方华侨农场2007年已经实行属地管理。在此之前该场所拖欠农业银行的贷款2150万元于2008已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侨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华侨农场金融债务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6〕25号)精神减免1685.5万元,对其余不符合政策的金融债务,不能再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