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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加快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理顺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建议
领衔代表: ,,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  2015-03-12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住建厅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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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理顺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建议
(B类)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32245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
   
    吴伟雄等代表:
    您们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理顺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建议》建议(第532245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深入调查,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方面提出的宝贵建议。建议分析了我省各市县办理房地产抵押业务存在的强制要求提供评估报告、按抵押物评估价值登记担保范围、按抵押物评估价值分摊对应债权、土地和房产(含在建工程)同时抵押只能在一个登记部门办理一项抵押登记、办理在建工程抵押须先解除土地抵押、对已部分销售的在建工程不予办理土地抵押、按已建成面积登记在建工程抵押面积、部分市县不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效率低等9方面的具体问题,并对应提出了9条建议。该建议对我省各市县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包括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据了解,我省各市县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过程中,确实不同程度存在提案提到的相关问题。由于之前产权登记只是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能之一,除此之外房管部门还承担着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任务。为减少行业风险,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抵押,包括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对处理部分业务尤其是一些具有争议性的业务态度较为谨慎,从自身角度设置了一些限制条件,对抵押双方办理登记业务造成一定影响。例如,对于已办理土地抵押的在建工程抵押,海口、五指山等地要求先解除土地抵押后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绝大部分市县对在建工程抵押范围仅限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已完工的部分;琼海、万宁等多个市县提出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须达到预售许可;屯昌提出对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不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儋州、保亭等地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在建工程的评估报告方可办理;澄迈、定安等地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额进行限制,超过评估价格的抵押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由于之前国内大多数省市办理土地、房屋登记的职能分属不同部门,房地的不可分割性和职能部门的不统一,对办理产权登记业务造成困难,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例如提案中提到的土地和房产(含在建工程)同时抵押只能在一个登记部门办理一项抵押登记、办理在建工程抵押须先解除土地抵押、对已部分销售的在建工程不予办理土地抵押等问题均由于房地分开登记造成的。去年以来,国家大力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不动产登
   
    记暂行条例》已于去年11月12日公布,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今年6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琼府办〔2015〕103号),要求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组建不动产登记机构,明确将房屋、林业、海洋、农业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将从体制机制上根本解决因部门职能交叉对房地产抵押等登记业务造成问题,为抵押双方提供更加便利的政府服务。
    最后,再次感谢您们对我省房地产抵押登记方面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对我省不动产登记业务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一步,我厅将在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配合国土部门,针对提案提出的各项建议,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并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中进一步明确和实施。同时指导各市县规范开展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促进各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行政,履行好职责义务,为办理登记业务的各方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