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建议
题  目: 关于解决海口市海甸溪安置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的建议
领衔代表: ,,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海口市政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05-1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海口市
2015年5月19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解决海口市海甸溪安置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的建议
(B类)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海南省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532205号建议的答复
   
    胡兆澍代表:
    您《关于解决海口市海甸溪安置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的建议》(第532205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住房维修资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和海南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建住房〔2008〕63号)的相关精神,就您关注的海甸溪安置小区专项维修资金问题答复如下:
    一、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来看,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规定,旧城改造安置房属于住宅范畴,应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二、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来看,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出售公有住房的...”的表述,说明旧城改造安置房的业主同样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
    三、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要求来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琼建住房〔2008〕63号文第四条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海甸溪旧城改造安置房建设单位市城建集团曾就该问题请示我市住建局。该项目立项建设之初,没有提出以专项补贴或专项基金形式列入项目成本,如果我市所有安置房维修资金均由政府承担,将是一笔巨大的支出。且经初步查询外省通用做法,此类项目基本执行现有法律法规,由业主交存维修资金。
    现海甸溪旧城改造安置房项目已交付使用,但未交存维修资金。为确保该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应由建设单位及时补报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同时督促业主自觉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专此回复。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黄武群,电话:68725177)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