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 | 关于在我省城乡统一办理准生证实现“证随人走”的建议 | ||
领衔代表: | ,, | 代 表 团: |
主办单位 | 会办 | 交办日期 |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15-03-19 |
承办单位 | 答复日期 | 答复内容 |
省卫计委 | 2015年7月27日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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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省城乡统一办理准生证实现“证随人走”的建议
(B类) 琼卫建议字〔2015〕8号 分类:B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第532189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儋州代表团: 您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我省城乡统一办理准生证实现“证随人走”的建议》(第532189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委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允许在城镇就业,并长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就地申请一胎及二胎准生证。社保部门对于已经购买了生育保险的居民,不应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口,一律予以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2015年7月份全省开始推行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工作。主要内容为:(一)一孩生育服务证不再要求必须办理。即夫妻双方均属初育,不再要求必须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如有其他需要,可直接到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免费领取,初婚初育的夫妻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可以自愿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二)再生育申请实行群众自选受理地制度。除少数民族居民申请再生育有特殊要求外,其他申请再生育的夫妇均可自行选择在省内一方户籍地或省内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三)申请受理成功并经受理单位办结后,生育服务证可就近在省内任何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免费领取。对于社保问题,我省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已明确,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可自行选择受理地申请再生育服务证。下一步,社保部门将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保证参保生育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就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关于建议“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统一城镇及农村生育二胎的条件,使得条件相同的申请人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农村都能申请生育二胎”的问题。人口问题关系国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党中央、国务院把“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作为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此建议中提出统一城镇及农村生育二胎的条件涉及到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问题。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多次明确,生育政策的调整由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各省市(区)执行。当然,您的建议我们将作为一项生育政策研究课题予以探讨,并适时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反映。目前,再生育的夫妇均可自行选择在省内一方户籍地或省内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综上,感谢你团对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关注,并对我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审批制度、办理流程问题以及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我委将继续努力,不断做好全省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附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6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 陈磊 联系电话:0898-65229508 附件: 海南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建议标题 (编号) 关于在我省城乡统一办理准生证实现“证随人走”的建议(532189) 承办 单位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联系电话 65229508 通讯 地址 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42号 邮政编码 570203 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具 体 意 见 代表 签名 联系电话 通讯 地址 邮政编码 说明:1.代表填写征询意见表后分别寄给承办单位、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 室(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邮编:570203)。 2.办理结果满意度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请代表在相 应栏目后打勾。 3.承办单位负责填写建议标题、承办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后,寄 给领衔代表或代表团,确保收回每一份征询意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