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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取消省级贫困县上缴土地出让金省级统筹部分的建议
领衔代表: ,,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财政厅;    2015-03-12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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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32145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A类)
梁源富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取消省级贫困县上缴土地出让金省级统筹部分”的建议(第532145号)收悉。经我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基础设施落后一直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同时环境保护以及民生工程等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我省经济总量小,省级财力无法保障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部地区生态环境和重点民生项目的资金需求。为进一步提高省政府的调控能力,更好的促进我省县域经济均衡发展,省财政集中一部分市县土地出让收入,由省政府统筹用于省内重点项目建设。
    为此,2006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府应当将土地出让金的10%上缴省级财政,由省政府安排用于可让全省各市县共同受益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建设。
    2006年以来,各市县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先后经历二次调整。一是2011年1月16日印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的通知》(琼府〔2011〕1号),将各市县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由原10%比例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调整为按5%、10%、20%和30%四个档。其中,定安和白沙等贫困市县上缴比例为5%,低于三亚25个百分点。二是2013年1月28日印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县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的通知》(琼府〔2013〕7号),将各市县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比例调整为5%、10%、15%和20%四个档。其中,定安和白沙等贫困市县上缴比例为5%,低于三亚15个百分点。
    鉴于定安、白沙等贫困市县经济发展实际,两次调整均将定安、白沙等贫困市县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的比例定位最低的5%档。若取消定安、白沙等贫困市县土地出让收入上缴省级比例,则会引起其他市县的攀比,也不利于省政府的整体调控。综合考虑,为维护政策的严肃性,保障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均衡各市县经济发展,不宜取消定安、白沙等贫困市县土地出让收入上缴省级比例。
    考虑市县发展的实际困难,特别是贫困市县,琼府〔2011〕1号文中又规定,对市县四类特殊情况上缴的省级土地出让收入可返还市县。一是经省政府批准,采取征地拆迁费用成本包干价包干出让土地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土地出让收入。二是处置改组改制企业的土地出让收入,且地价款按规定全额用于安置改组改制企业职工,或支付改组改制成本的。三是旧城改造中由开发企业整体购买,政府通过政策支持由企业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四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中作为预留用于征地农民安置和村集体发展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对符合上述条件项目,各市县可按照琼府〔2011〕1号文规定的程序申请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上缴省级部分。同时,为支持定安等贫困市县发展,省财政将结合省级财力情况,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方式予以支持。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