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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深入打击管控违法建筑的建议
领衔代表: ,1,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海南电网有限公司;  2015-03-23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住建厅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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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打击管控违法建筑的建议
(B类)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32085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
   
    张作壮等代表:
    您们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深入打击管控违法建筑的建议》建议(第532085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您们在建议里以三亚市为例,对违法建筑的特点、管控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得出的结论很具体,切中要害;提出的建议紧扣我省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薄弱环节,很中肯,对于我们进一步加强全省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经我厅深入调查,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各级打击管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的问题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整治违法建筑工作。自2011 年 10 月省政府在三亚市召开全省整治违法建筑现场会开始,就持续部署并推进全省整治违法建筑工作。为进一步巩固整治违法建筑工作成果,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坚定不移地将整治违法建筑向纵深推进,2015年5月29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成立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琼府办[2015]91号),成立了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毛超峰为组长,王路副省长为副组长,17个省直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并从省直相关单位抽调人员成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为扎实推进整治违法建筑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34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及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工作班子,同步推进乡村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同时要求建立村镇建设报建奖励制度、违建举报奖励制度,以及政府强拆费用追偿机制,注重违法建筑源头治理。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方案》还要求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要落实主体责任,运用数字化城市管理手段,加强日常巡查;将城乡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监督职责细化落实到乡镇、村(居)委会,落实到人,建立整治违法建筑包干责任制,并督促开展巡查工作,发现违法建筑限时处理。对整治工作落后的区、乡镇、街道实行分级约谈;违法建筑涉及非本市县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由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约谈。
    二、关于加大对土地、水电、建筑材料等来源的监管的问题
    2012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土、公安、建设、住房、水务、文体、园林绿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消防以及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查处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第十八条明确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未履行查处城镇违法建筑相关职责的行为处罚要求。因此《规定》是从立法上对土地、水电、建筑材料等来源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2013年9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知》(琼府〔2013〕61号),其中第八条对规划、建设、国土、城管、房管、园林环卫、工商、交通、铁路、文化、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督、水务、海洋、林业、消防、税务、公安、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要求,建立了包括乡镇政府在内的联合执法体系。2015年5月29日印发的《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进一步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完善联合执法体系,国土、规划、建设、房管、林业、环保、工商、交通、铁路、文化、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水务、海洋、税务、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等部门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许可或提供服务,斩断违法建筑利益链。并将违法建筑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和不良记录管理。
    以上是我厅对您们的建议的答复,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感谢您们对我厅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望今后能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