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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制定村民小组管理条例的建议
领衔代表: ,,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民政厅;    2015-03-0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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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53209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B类)
吴明哲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村民小组管理条例的建议”(第532091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厅办理。现答复如下:
    加强农村民主建设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一件大事,村民小组作为农村最基层的自治组织,是连接村委会和村民之间的桥梁,在利益表达诉求、政策执行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作用。进一步制订和完善村民小组的管理制度,对于维持村民自治体系的稳定和高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厅积极开展村(组)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调研,努力探索村(组)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为确保调研的科学规范和客观有效,我厅与省统计局合作,选择文昌等7个市县,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开展村(组)务公开民主管理问卷调查。目前,共有125个村(组)、6350个村民接受了实地问卷调查。通过对问卷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及对策,并形成加强村(组)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制订有效的制度来加强对村民小组的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村民小组民主议事机制。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规定,村民小组要设小组长;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6条规定,村民小组也可以设副组长1至2人。两者均没有对村民小组的组织机构和活动方式做详细规定。我们将探索在村民小组一级,建立村民小组民主议事机构,包括村民小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同时,建立健全村民小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实现凡是村民小组内的重大事务都由全组村民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民主讨论决定,使村民自治贯彻落实到村民小组。
    二、加强对村民小组干部的监督。
    一是规范村民小组长、副组长产生方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6条以及《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依法推选产生。二是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和民主议事决策规则。理清村民小组干部的事务决策和执行权责,切实加强履职监督,杜绝重大事项由个人说了算。三是强化评议考核机制。参照对村委会干部的民主评议方式,制定村民小组干部考评办法,由村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进行定量定性考评,并据此进行奖罚和罢免。
    三、加大“三资”监管力度。
    全面推行“组财镇管”,建立“三资”台帐,理清村民小组干部履行财务审批权的职责权限,做好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实行组务、财务公开透明,切实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并由村“两委”和村务监督机构对村民小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对村民小组干部进行离任审计。
    四、完善村民小组建设的相关规定。
    现行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很少涉及到村民小组,缺乏具体规定。为了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加强村民小组建设,要研究制订相关的政策法规对村民小组做出较为具体的、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关于您提出的制定村民小组管理条例的建议,我们认为:随着社会管理的不断创新,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扩大,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小组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厅将积极争取向省人大建议列入今后人大的立法项目。
    感谢您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民政厅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