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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要求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培养一支通晓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双语”教学的教师队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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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教育厅;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5-03-12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教育厅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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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培养一支通晓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双语”教学的教师队伍的建议
(C类)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32080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万娇珠等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培养一支通晓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双语’教学的教师队伍的建议”(第532080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海南省民族语言、方言使用情况
    我省的居民和移民来自四面八方,他们带来各自的母语,在海南繁衍生息,接触交流。省内现有海南话(汉语闽南方言海南次方言)、黎语(汉藏语系壮侗语族黎语支,原先无民族文字)、苗语(属汉藏语系苗瑶语族苗语支,原先无民族文字)、回辉语、印尼语等几种民族语言,还有属于壮侗语族的临高话和村话,另外还有属于北方方言的军话,属于粤方言的儋州话和疍家话、闽方言潮州话和客家话,语言现象非常复杂。其中约600万人使用海南话,约124万人使用黎语,约7万人使用苗语,约1万人使用回语等等。
    二、法律法规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四条第四款“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三、我省依法开展语言文字工作基本情况
    (一)我省长期以来依法依规推进语言文字工作,但总体水平与国家语委的有关要求存在差距。社会语言文字工作总体水平处于初级阶段。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整体使用水平与我省经济发展的要求尚有一定距离。
    (二)学校是我省实施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教学的主要场所。1956年以来,我省一直注意依靠师范院校为我省培养和输送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教学教师,直至今日,学校基本实现了课堂教学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三)针对我省黎苗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的状况,我省依据教育部和国家语委的要求,学校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育教学,在做好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同时,努力实施保护少数民族语言工作。近些年来在省教育厅和省语委的直接领导下,我省曾专门组织专家到五指山、保亭、乐东、三亚、临高等地区进行原始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语料采集,逐步建立我省有声方言和少数民族语料库。组织专家编写黎语和临高话字典。此外还指导高校开设海南方言课等。
    四、对“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培养一支通晓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双语’教学的教师队伍”的意见
    依据以上对国家的语言文字工作政策和法规规定,以及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方言和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的说明。我们对万娇珠等代表提出的“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培养一支通晓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双语’教学的教师队伍”的意见提出两条建议:
    一是建设少数民族“双语”教师队伍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认为首先要由省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厅、民宗厅、省编办、省财政等部门对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进行民族语言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调研,然后依法制定符合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教学的政策。
    二是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教师普通话应用能力和教学能力的培训,这也是解决民族地区低年级学生语言障碍问题的有效办法。
    今后我们将争取政府支持和社会力量,积极探索工作新方法,有效推进我省少数民族地区语言文字工作和学校教学工作。感谢你们对我省少数民族地区语言文字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教育厅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