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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调整海南省中部地区农业发展资金补贴标准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2015-05-26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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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32045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A类)
琼中代表团:
    贵团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海南省中部地区农业发展资金补贴标准的建议”(第532045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下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由市县自主确定扶持的项目、环节和内容。从2015年开始,中部地区农业发展资金根据市县农业人口、贫困人口、土地面积、农林牧渔总产值、资金支出率、绩效和政策性因素等因素切块下达市县,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由市县自主确定扶持的项目、环节和内容。
    二、扩大扶持范围,提高补助水平。2015年之前,中部地区农业发展资金扶持的环节不能超过3个,且基础设施建设环节,包括项目区水、电、路、厂房、生产设施等,每个产业只能从中选择一项具体的内容进行扶持;生产设备购置环节,包括生产设备和加工设备等,只能从中选择一项具体的设备进行扶持。从2015年开始,扶持的环节不再限制,扶持的内容也只作原则性规定,即“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大大提高了财政补助水平,有利于解决农民、农垦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资金不足问题。
    三、修订中部地区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中部市县的实际情况,我厅对《海南省中部地区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农〔2009〕886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海南省中部地区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同意,将于近期印发,以指导市县规范使用和管理中部地区农业发展资金。
    四、按照多年的经验,为确保农民、农垦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受助者珍惜政府补助的种苗,需受助者支付一定的成本,一般为成本的30%,因此财政补助标准不宜提高到80%。此外,设立中部地区农业发展资金的目的是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发展农业产业的同时促进了农民增收,因此财政才予以补助,且按照以往的经验,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30%,因此对企业的补助标准不宜提高到60%。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此页无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