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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请求将乐东棚户区改造作为省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给予资金倾斜扶持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03-12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住建厅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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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将乐东棚户区改造作为省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给予资金倾斜扶持的建议
(B类)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32049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
   
    乐东代表团:
    贵团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请求将乐东棚户区改造作为省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给予资金倾斜扶持》的建议(第532049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深入调查,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实施住房保障以来,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历年来均将包含棚户区改造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列为省重点项目予以实施。同时,在资金倾斜扶持方面,我省对乐东等中西部地区均给予大力支持。
    二、省财政厅联合我厅于2010年12月出台了《海南省中西部地区保障性住房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综〔2010〕2631号),规定了乐东等12个市县可以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因自身财政资金短缺而向省财政申请暂时性周转资金;该周转金省财政共安排3亿元,专项用于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含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在建设过程中房屋的建筑安装成本、小区内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出和项目前期工作费支出。
    三、在中央和省财政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补助资金分配上,我省对乐东县按财政困难市县及中西部地区政策给予补助,每套保障房补助资金额度较海口市和三亚市增加40%。
    四、在中央投资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资金分配上,对国定和省定贫困县,按项目总投资85%安排中央投资;其余市县按项目总投资70%安排中央投资。
    以上是我厅对贵团的建议的答复,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感谢贵团对我厅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望今后能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