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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公益林区农民生态效益直接补偿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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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5-03-20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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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32041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B类)
王光业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公益林区农民生态效益直接补偿政策的建议”(第532041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和对象的建议。我省生态补偿机制包括两方面:一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主要是补助森林资源(公益林)管护经费,补助对象为实施公益林管护单位;二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对市县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补偿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的财政损失,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补助对象为地方政府。对于生态直补村民,由于我省建省晚,经济发展基础较为薄弱,目前海南发展的实力还远不到对村民实行人头计偿的阶段,此外,中央保障改善民生,坚持的也是“建机制、补短板、兜底线”原则,区分不同的公共性层次,增强民生政策的可持续性。由于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差异较大,目前还不宜在全省统一规划实施村民生态直补。在现阶段,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自身实际研究探索生态直补制度。
    二、关于明确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和补偿方式的建议。考虑到琼中县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所做出的贡献,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2014年,省下达琼中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省对市县生态转移支付共计22,857万元,比上年增长14.63%,用于补助琼中县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的地方财政损失。另一方面,琼中县也应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将资金重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涉及民生改善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尤其是要加大对生态核心区域的投入力度,发挥资金应有效益。当前,我省已开展生态直补试点的昌江、东方、三亚、白沙、保亭和五指山等市县,其生态直补的范围、标准、方式均由市县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统筹解决。由于各市县经济发展不平衡、财力情况不同,目前,不宜确定全省统一标准。琼中县可结合财力情况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今后,省财政将继续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并结合省级财力情况,加大对包括琼中县在内的有关市县生态转移支付力度。
    三、关于制定完善生态效益补偿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4〕92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已明确了生态补偿考核制度,对补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惩。我省试点市县也建立了考核机制,如昌江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对全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接受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地拨付到位;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村委会和农户,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取消其补偿资格,从下个月起停发补偿资金。今后,我们将继续完善监管制度,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建立操作性强的考核指标,按照评价结果核定补偿资金额度。如将各市县交接断面水质、饮用水源水质、生态公益林管护成效等作为各市县政府生态保护绩效评价指标。对水质达标和生态公益林管护绩效评价合格的市县,全额拨付生态补偿资金;对水质未达标或生态公益林管护不合格的,按照水质未达标比例和生态公益林质量、数量下降的量化指标比例扣减生态补偿资金。对受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协议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扣减其当年生态补偿资金。
    目前,我省正在研究制定《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拟将流域生态补偿列为其中的重要生态补偿类型,明确规定流域间上下游市县政府,由受益方对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一方进行补偿,并对流域生态补偿范围、方式、标准、依据、用途、考核、责任等做出规定。该条例颁布实施后,我省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将进一步完善。
    感谢您对生态补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