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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减免五指山市财政拨款单位社会保险历年欠费滞纳金及利息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4-05-12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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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五指山市财政拨款单位社会保险历年欠费滞纳金及利息的建议
(C类)
琼人社建议〔2014〕10号
    分类:C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522266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陈振聪等7名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减免五指山市财政拨款单位社会保险历年欠费滞纳金及利息”的建议(第522266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补缴社会保险历年欠费按以下规定执行:1.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自欠费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加收利息,免收滞纳金;该欠费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2.补缴2011年7月1日后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4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电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保一处,65200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