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社建议〔2014〕10号
分类:C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522266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陈振聪等7名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减免五指山市财政拨款单位社会保险历年欠费滞纳金及利息”的建议(第522266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补缴社会保险历年欠费按以下规定执行:1.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自欠费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加收利息,免收滞纳金;该欠费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2.补缴2011年7月1日后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4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电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保一处,65200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