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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支持建设海南昌江核电项目关联产业园区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4-04-25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发改委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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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建设海南昌江核电项目关联产业园区的建议
(C类)
郭祥理等代表:
    您们在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支持建设海南昌江核电项目关联产业园区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委主办,省国土环资厅、工信厅、林业厅会办。经我委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的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设立产业园区政策规定
    200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2007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公告2007年第18号中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明电[2003]30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在国务院关于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出台前,继续停止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省级开发区,暂缓制定和发布关于开发区的地方政策性或管理文件,严禁擅自调整四至范围,未经规划审核、未经公告的开发区,不准以开发区名义对外招商引资”。2012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2012]4035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加强对本地区开发区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擅自批准各类开发区”。目前为止,国务院关于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尚未出台。
    二、设立产业园区须具备的条件
    2007年3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下发《印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的报告要点通知》(发改外资[2007]591号),在第三部分下一步工作建议第三条“开发区设立及用地必须强调规划把关”中要求:“省级开发区由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先行规划审核,再由省级人民政府府批准设立,以确保开发区用地规模控制在‘两个规划’的范围内”。“两个规划”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该《通知》还指出:“各省人民政府府是省级开发区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类省级开发区的设立和扩区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一)依据国家关于开发区(包括各类产业园区)的相关政策,目前不宜新设立海南昌江核电项目关联产业园区。
    (二)海南省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区已列为国家第二批循环经济示范点(发改环资[2007]3420号),建议将海南昌江核电项目关联产业园区的名称改为海南昌江核电项目关联产业基地,并纳入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区,作为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区中的一个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并可先期进行产业基地发展战略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
    (三)待昌江核电项目关联产业基地项目批复后,省国土环资厅将根据具体建设用地需求,结合具体项目的建设时序和投资强度,按照“产业优先、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按时序分年度保障”的原则,分期分批保障项目当年度实际动工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省工信厅将会同我委和省财政厅,根据《海南省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3]42号)要求,对昌江核电项目关联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省林业厅将根据项目建设情况,主动沟通协调,提前介入,依法及时办理项目占用林地手续,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附: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12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委办公室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发改委外资处,高友民
    联系电话:65338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