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建议
题  目: 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4-04-24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宗委
2014年7月24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议
(B类)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522068号建议的答复(B)
   
    董丽华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你们对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现答复如下:
    宗教教职人员在宣传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教育信教群众、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直以来,党和国家都非常关心宗教教职人员的生活,采取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为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使他们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国家宗教事务局等5部门先后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国宗发[2011]63号)。为做好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2010年9月,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联合转发国家5部门的通知,要求各市县结合本市县实际,按照我省现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抓好落实。经过各相关部门的共同推进,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5大宗教经我省认定备案的教职人员共316人,4人去世,现有312人,其中有少数户籍不在海南的宗教教职人员已经离开了海南。截止2013年9月26日,参加养老保险235人,占总人数的75.32%;参加医疗保险237人,占总人数的75.96%。
    我委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十分重视,多次就此事与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等部门沟通协调,认为我省各项社会保障工作在2011年就实现了全省全覆盖。户籍在海南的本省宗教教职人员无论以城镇居民或按农村居民的身份参保,都能找到相关政策依据。如果是外省户籍但又在我省合法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比如佛教的教职人员有很多户籍不在海南,依照我省现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他们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同样可以解决参保的问题。
    同时,针对一些宗教教职人员对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缺乏了解,参保的积极性不高的实际。我们要求各市县宗教工作部门要派专人配合社会保障部门,深入各宗教活动场所对教职人员宣传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在尊重他们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努力做好参保过程中的服务工作。下步,我委将继续要求各市县宗教工作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配合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我省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继续做好本市县宗教教职人员参保的服务工作,并把它作为一项常态性的工作确实抓好。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4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联 系 人:向高中 联系电话:65332437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