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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增强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权限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4-04-24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安监局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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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强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权限的建议
(C类)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22059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王秀珍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增强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权限”的建议(第522059号),根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在会后交由我局进行办理。经我局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六条也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各部门职能,​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2月出台了《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在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商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内外资商贸企业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将安全条件作为成品油企业许可的前置条件;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因此,依据上述有关条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商务部门作为人民政府府的有关部门,是代表政府履行商贸行业(领域)的管理,必须对其行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对商贸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是:国家监察、行业监管、属地管理、企业负责、劳动者参与,并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构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商务部门作为商贸行业(领域)内的主管部门,必须对其所管行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在监管过程中,除了要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外,还要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督促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并对非法违法的企业负有依法打击的职能。
三、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权限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同时,《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行使检查、处罚及隐患排查等职权。
    因此,商务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商贸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行使《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权限。
四、执法及立法主体
    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因此,商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政。
    2007年商务部出台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进行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起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体是主管部门,而流通领域涉及的主管部门有商务、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因此,相关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起草主体是有关部门,而不是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无权制定。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5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处,联系电话:0898-65360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