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 | 关于对艾滋病吸毒人员实行统一监管治疗的建议 | ||
领衔代表: | 代 表 团: |
主办单位 | 会办 | 交办日期 |
2014-04-24 |
承办单位 | 答复日期 | 答复内容 |
司法厅 | 2014年8月12日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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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艾滋病吸毒人员实行统一监管治疗的建议
(B类) 本答复内容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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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厅 | 2014年8月12日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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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艾滋病吸毒人员实行统一监管治疗的建议
(B类) 琼公函〔2014〕144号 分类:B 海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第522051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杨松仕等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艾滋病吸毒人员涉嫌违法犯罪实行统一监管治疗”的建议(第522051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为有效保障涉嫌违法犯罪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等传染病人的权益,保护人民群众免受感染,保障公安监管民警的生命健康,公安部于2012年8月9日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的通知。省公安厅党委高度重视,结合我省实际,将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党委工作重要议程,专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的通知,要求海口、三亚、儋州等地级公安机关设立公安监管医院,并要求厅直属监所必须设置独立的特殊监区,其他市县新建的大型以上监管场所,必须设置特殊监区,中型监所应设置3-4间特殊监室,小型监所应设置1-2间特殊监室。目前,监管医院已设置完成,即将开展收治工作。全省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任务已完成55%,已有部分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开始收治违法犯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传染病吸毒人员。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将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规范收治管理程序,确保违法犯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吸毒人员得到收治和管理,进一步有效遏制艾滋病的扩散和蔓延,为社会的安全、文明、和谐创造有利条件。 附: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2014年6月9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海南省公安厅监所管理总队 联系人:曾翔云 联系电话:688365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