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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无”人员医疗救助机制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4-04-23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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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22033号的答复
(C类)
林道德等3名代表:
    你们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无”人员医疗救助机制的建议》,我厅经过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对“三无”人员的定义为:具有城市户口、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公民。目前,我省对此类人员的生活、医疗等方面都建立了比较完善、健全的保障制度。
    你们在建议中提出的身份特殊、关系复杂的省外农民工因突发疾病需要紧急救治的,根据职责分工,应由卫生部门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执行,医疗费用从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出。至于治疗康复后长期滞留医院占用医院床位的问题,不属于民政部门工作范畴。
   
   
    海南省民政厅
    2014年7月11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局
    联系人:林申;联系电话:65380093
省卫计委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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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无”人员医疗救助机制的建议
(A类)
海南省卫生厅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22033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林道德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无’人员医疗救助”的建议(第522033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2013年,我厅牵头起草了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已于2014年1月24日以省人民政府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建立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7号)。同时为指导各市县顺利实施该项工作,我厅与省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文件要求,省级、各市县分别组织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各市县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基金的功能。各市县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从3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如果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三无”和低保人员属于上述情况,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可向辖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可由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支付。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设立福利救助安置机构,让“三无”和低保人员在医院得到医疗救助康复后,能有栖身之所,把有限的病床资源留给其他真正有需要的人民群众。应属民政部门的职责,由民政部门给您回复。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卫生厅
    2014年6月25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张瑞莲
    联系电话:65306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