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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实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4-04-23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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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22026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B类)
本答复内容不公开
人社厅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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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建议
(C类)

    琼人社建议〔2014〕9号
    分类:C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522026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龙跃等2名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实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建议”(第522026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模式及其弊端
    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征缴工作是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关键环节。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社保费征缴工作模式,人社部社保中心也没有明确要求统一。各地既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全责核定征收的模式,也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数额后由税务机关代征的模式。但是,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保费实行统一征收是必然要求。
    目前,我省社保费征缴模式为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数额后由税务机关征收。具体过程以用人单位甲公司为例:甲公司有职工2名,其中职工A工资3000元、职工B工资4000元。2014年6月甲公司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当月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核定甲公司应缴额(职工A单位应缴额为903元、个人应缴额为315元,职工B单位应缴额为1204元、个人应缴额为420元)并将汇总金额2842元的数据发送给税务机关。然后,甲公司再到税务机关缴费。税务机关征收后将到账信息反馈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甲公司实缴2842元的数据后通过系统平帐到职工A和职工B并记录个人账户。
    我省现行社保费征缴模式存在的弊端,一个征缴流程,需要跑两个部门,群众办事环节繁琐,服务效能不高。社保费征缴工作政策性强,业务经办经常需要优化、调整、完善流程。但是,由于一个征缴流程涉及两个部门,即使是细微的调整都需要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两家会商、协调,有时甚至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降低了行政效率,影响服务效能。
    二、完善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的必要性
    调整和完善我省现行的社保费征缴模式是必要的。首先,符合中央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精神。统一机构设置和管理,整合政府部门职能,将分散的职能集中起来,有利于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中央的一贯要求。社保费核定、征收是一个连贯的业务工作流程,由一个部门履行该项职能更符合中央精神。其次,符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顺应民意。群众满意不满意是衡量政府职能设置科学不科学、政府服务到位不到位的唯一标准。如前所述,我省现行的社保费核定征收职能分设的征缴模式给群众办事带来不便,群众是不满意的。社保费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征缴顺应民意,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必然要求。再次,符合我国社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征收、待遇审核、基金支付、基金管理与监督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在征收环节规定由省级政府决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这为整合社保费征缴职能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社保费征缴工作应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负责
    社保经办机构全责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必然选择。主要理由有四点:
    (一)社保经办机构全责征缴工作可以给群众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我省现行的社保费征缴模式简而言之就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税务机关发送一个用人单位的汇总金额数据,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到账后,税务机关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数据信息,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做后续处理。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征缴工作后,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费社保缴纳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社保费。此外,随着社保服务向社区延伸工作的推进,今后群众在社区就有可能办结社保费申报、缴纳手续。相比较而言,社保经办机构全责征缴能给群众带来更便捷的服务体验,树立更加良好的政府服务形象。
    (二)有利于维护社保法律政策的执行主体的统一性和延续性。在现行政府机构设置中,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其主要职责是拟定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府设立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法律定义的社保法律法规的执行主体。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职能的设定,还是从机构设置的系统性和业务领导关系的逻辑性而言,社保经办机构全责征缴社会保险费更有利于确保社保法律政策执行到位。
    (三)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社会保险工作涉及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数核定、费用征收、权益记录、待遇审核与计发等诸多环节。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上述所有环节,其中只有费用征收环节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负责,也可以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即除了费用征收环节以外,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工作的职能和作用是法定不可替代的。而省级政府明确征收环节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是完全没有法律障碍的。同时,从工作运行的角度来讲,从本应是一个部门的完整的工作流中人为地抽出某个环节,不利于数据、资源的整合,不利于法律职能的完整、正确履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全责征缴有强有力的执法保障。《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费征缴环节进行稽核检查等职能予以了明确或授权。《社会保险费社保缴纳管理规定》等国务院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更进一步具体的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在征缴环节的职责权限。比如,《社会保险费社保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十一个条款专门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社保经办机构的权限,即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欠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上级机关即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申请对用人单位资金进行划拨处理,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用人单位财产进行扣押、查封、拍卖。
    当然,尽管实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利国利民,但是改革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需要循序渐进地不断推进。为此,我们将积极向省人大、省政府反映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努力推进社保费统一征收。
    在此,也感谢您对我省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期待您继续予以关注。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省社保局办公室,65370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