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建议
题  目: 关于加强电力供应管理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4-04-23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工信厅
2014年8月8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加强电力供应管理的建议
(A类)
尊敬的杨朝晖等两位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力供应管理的建议”(第522023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关于“违规业主申请电力使用时,供电部门没有对业主经营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据了解,对新报装的用户,海南电网公司按照《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非居民用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资料;对涉矿项目,要求提供环境评估报告、采矿许可证、加工许可证、产品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对养殖项目,要求提供租赁协议、土地承包合同和政府证明文件,以上所有证明和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后,方予受理供电业务。
    鉴于早期电力供应中,采矿、养殖等客户用电资格审核未形成统一、规范的标准,部分地区可能存在个别用户违规违法经营现象。对历史遗留问题,建议由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相关违法经营活动进行集中治理,我厅将积极配合,要求海南电网公司停止对违规违法企业的供电。
    关于“制定电力供应管理有关政策,建立严格的电力供应审批制度”
    2011年我省出台了《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其中第五章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对于高耗能、环境污染严重等列入国家限制类、禁止发展类的企业或者生产设备的用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限制用电或者终止供电。”
    下一步,我厅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同时,建议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保护法》、《水库大坝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采矿、养殖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