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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立法保护”海南语”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4-04-23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教育厅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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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保护”海南语”的建议
(A类)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22011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韩太光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立法保护‘海南话’的建议”(第522011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海南省民族语言和方言的分布使用情况
    我省的居民和移民来自四面八方,他们带来各自的母语,在海南繁衍生息,接触交流。不同的言语在交际中相互碰撞,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因而海南的语言构成十分丰富,混合语言、混合方言、借词借音现象极为突出。
    省内现有汉语、黎语、苗语、回辉语、印尼语等几种民族语言,还有属于壮侗语族的临高话和村话。海南汉语方言主体为闽南方言海南次方言即海南话,全省有500多万居民通用。还有属于北方方言的军话,属于粤方言的儋州话、疍家话、闽方言潮州话和客家话。
    二、相关法律法规对语言文字的规定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八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用语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方言。”
    三、我省保护海南方言的工作措施
    (一)依据我国国家语言文字法和地方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海南话是属于汉语方言不属于少数民族语言,要通过立法推广和使用海南话,目前没有可以支持该项工作的上位法。但是根据其他省份的做法和我省地方语言文字法规定,我省在电视栏目、地方戏曲、方言和少数民族语料录音、教育教学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保护方言规定。
    (二)我省对方言的保护工作。
    1.海南话是岛内居民使用最广泛,使用人数最多的主要交际工具,全省有500多万居民通用,主要分布在海口、琼山、文昌、琼海、万宁、定安、屯昌、澄迈等市县的大部分地区和陵水、乐东、东方、昌江、三亚等市县的沿海一带地区。在不同地方,海南话语音和声调有所不同,一般以文昌话语音为标准口音。
    解放以后,人民政府府大力发展山区文化教育,促进山区与外界交流。推广普通话以前,在黎苗族聚居的中部山区大力推行海南话。黎苗同胞在学海南话时,因受语言环境限制和母语影响,难以学到标准的文昌音海南话,只好加进母语语音成分,因而形成了今天通行于五指山、琼中、白沙、保亭四市县的新生混合型海南话。其明显特征是:音节基本属于海南话,却带有突出的黎语腔调。
    2.努力做到推广普通话的同时,保护好方言。近些年来在省教育厅和省语委的直接领导下,我省组织专家到文昌、临高、儋州、三亚等地区进行原始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语料采集,逐步建立我省有声方言和少数民族语料库。组织专家编写海南话字典和临高话字典。在高校鼓励开设海南话培训课程等。
    此外,尊敬的韩太光代表,您提案中提出的有关立法保护海南话的建议对我们语言文字工作有很大的启发和帮助,我们将进一步做好推广普通话的同时保护好海南话,积极探索保护地方方言的新方法,有效推进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的科学发展。感谢您对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教育厅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