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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提升社区的社会地位及提高社区专职成员待遇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3-03-2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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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12349号办理的答复(B)
(B类)
吴勇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提升社区的社会地位及提高社区专职成员待遇”的建议(第512349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居民自治相关法律的建议。
    我国保障居民自治权利的法律是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目前,国家民政部正在组织人员开展对该法的修订工作,我省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进行及时起草出台我省的实施办法。
    二、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助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确定了社区居委会既不属于事业编制,也不属于公务员编制,社区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工作人员领取的是地方财政拨款的生活补贴。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2〕3号,以下简称《琼办发〔2012〕3号》)第六条第十二项对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服务站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等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待遇。从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并依法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身份、待遇和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依法当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退休干部、职工,其生活补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安排;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通过参加招聘并依法当选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其他人员依法当选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生活补贴应不低于所在市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府承担。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任职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民政厅
    2013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