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淑玲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减免港口费用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研究制定降低省内物流和港口成本措施”的建议
根据《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92号公布)、《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2001年),港口收费是政府定价,并属于中央定价范围,收费按照《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交通部令第8号)、《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2001年交通部令第11号)执行。
根据《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二十九条,国内外出口货物和集装箱的堆存费自每张港口作业委托单(提单)的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装船的前一天止计收。另外,根据第三十一条,堆存保管费和库场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因此,海口港30元/天的港口堆存费并未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压卡费的收取,海南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已于2012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协调海口市集装箱拖车协会停止收取超时压卡费情况的通报》,海口市物价局已派出调查组深入调研,并明确指出压卡费属于违规收费行为。目前,海口市集装箱拖车协会已停止此项收费。今后,如发现港口巧立名目乱收费,请及时反映,我厅将会同物价部门按《价格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关于“海南港口间形成优势互补、相互配合的合作共赢格局”的建议
我们非常赞同您的建议,港口资源是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和海洋强省的不可缺少的战略资源,港口产业是海南实现经济腾飞的重要支柱。目前,因多方面的原因,港口资源不能充分有效利用,制约着海南港航物流业的进一步发展。
在建设海洋强省的今天,海南港口资源整合显得十分重要,必须加快推进。我省港航管理局自2011年起就开始研究海南省港口资源整合,目前已开展《海南省港口资源整合模式研究》课题的研究,并得到省发改委、省国资委和海口、洋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的支持。下一步,我们将梳理港口资源整合方案及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积极工作,为海南省港口资源的整合做出努力。
感谢您们对我省港航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5月20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省交通运输厅 姚建勇 65220103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