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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立法保护文澜江生态环境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3-03-2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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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保护文澜江生态环境的建议
(B类)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512336号办理的答复
   
    王华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立法保护文澜江生态环境的建议”(第512336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厅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的“关于立法保护文澜江生态环境的建议”,代表了广大城乡居民对生态环境保护和饮水安全的良好愿望,也是我厅为之努力的工作目标。
    二、为确保文澜江饮水安全,2008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将文澜江多莲段划定为临高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立碑定界工作,并在文澜江周边村庄发豪村等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确保文澜江饮水安全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随着临高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文澜江周边农村生活污水和农业种植、畜禽养殖等面源废水污染现象较为严重,从我厅近期对文澜江水质监测结果来看,临高文澜江多莲取水段水质个别月份为IV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厅已将临高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了从今年开始开展的对全省各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的水源保护区评估之中,针对评估结果对污染源进行整治,同时将启动流域生态环境健康评估工作,及时掌握我省流域生态环境健康情况,为下一步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打下基础。
    三、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依据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的立法计划安排,由我厅牵头组织起草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于2013年5月30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共六章48条,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已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工作,加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护林、人工湿地建设,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进行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的,责令整改,并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质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造坟墓的,处以每个墓穴一万元罚款;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游泳、垂钓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等。《条例》对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十分严格,对今后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必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关于通过立法保护文澜江、改善文澜江沿岸生态环境的问题,我厅将在开展水源地和流域生态健康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文澜江实际情况,开展立法调研,在可行性的基础上,提请省人大纳入近年我省立法计划安排。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对我厅今后的有关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3年6月9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