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琼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增加养路费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6]11号),市县政府是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体。目前,全省各市县政府(不含三沙市,下同)均已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或条例,明确了乡镇政府对乡村道路的管理职责。各市县已将乡村道路的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我厅主要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对乡村道路按乡道3500元/公里•年、村道1000元/公里•年的标准进行了补助。同时,我厅已印发通知,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与管理,做到建成一条例养一条。对于您提出“关于完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增加养路费用的建议”,请您与县政府联系,敦促其完善农村公路管养体制,维护农村公路的建设成果,保障通行安全、畅通。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7月29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省交通运输厅 吕晓宇 65325827。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