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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取消征收农业生产用水水费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3-03-2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水务厅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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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征收农业生产用水水费的建议
(B类)

海南省水务厅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12322号办理的答复

 

李琼海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关于“取消征收农业生产用水水费的建议”(第512322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农业水费的征收标准,实际上是按琼发改价格〔2004411号文执行的,即现行水价粮食作物按亩计费,跨市县级水利工程灌区供水价格25元;县级和乡级水利工程灌区供水价格分别按不超过22元和18元;对已完善计量设施供水的自流供水,经济作物每立方米0.12元,供水养殖每立方米0.15元。用户从库渠自提供水的,按自流供水水价的70%计收;对没有完善计量设施供水的,以现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为基础,由供用水双方根据不同作物用水量,供水方式等因素协议执行。尽管如此,我省大部分市县的水费收取率仍不足3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要求,农业用水要合理调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对农业用水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办[2011]1号)也要求积极推进水价改革。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贴,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已有部分市县开展农业水费改革探索,如陵水、东方等市县已实行由市县财政将水费直接补贴给水管单位的作法,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此外,我省还建立了由农民直接参与灌溉管理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近300个,实现自主管理,由农民自行决定工程管理和水费征收。同时,经我厅与省财政厅协商,计划在今年开始开展由财政直补用水户协会管理改革试点。如果能顺利实施,取得经验后再予推广,以期进一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感谢您对水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水务厅

                            201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