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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人劳保议案答复[2004]3号
对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2087号建议的答复
叶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改制企业职工与关闭破产企业相同退休政策待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8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可距法定年龄提前5年办理退休,但对转制企业职工可否享受同样政策,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无法办理。您的建议可供我厅今后研究有关政策时参考。感谢您对我省职工退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工资处
黄文思 65330619
抄报:省人大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