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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吸收选拔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的建议》 张世养等14名代表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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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养代表: A
    您提出的“关于吸收选拔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省政府第64号令)、《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中关于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乡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合格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的有关规定,近年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在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中,结合我省实际,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2002年9月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时,我们对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少数民族考生,采取了放宽学历、年龄条件,对笔试综合成绩给予加分的办法,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如省国税局在招考公务员时,非少数民族地区要求本科学历,且是2000、2001、2002届的毕业生;而报考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学历可放宽到大专,毕业时间放宽到1998、1999年,黎、苗族考生笔试、面试各加分5%。全省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时,非少数民族地区要求的学历条件均在大专以上,在少数民族地区学历条件最低则为中专;各少数民族自治县县级机关和乡镇机关招考公务员时,少数民族考生笔试综合成绩均加2分。2002年全省有四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招考公务员,其中,陵水县录用了22人,少数民族有20人;白沙县录用了20人,少数民族有10人;保亭县录用了7人,少数民族有6人;昌江县录用了8人,少数民族有2人,共计38人。
    二、在2003年的招考国家公务员中,在报名和资格审查时,我们对少数民族考生进一步放宽了政策。报考少数民族地区所有单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面试成绩各加分5%;报考非少数民族地区(包括省直机关)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面试成绩各加分3%。国税系统和公安系统少数民族自治县招考的,都把学历条件由本科降为大专,年龄也比其他地区放宽了两到三岁。2003年全省录用少数民族公务员情况如下:省司法厅4人,省财政国库支付局2人,省公安厅2人,琼海公安局1人,陵水县公安局3人,琼中县公安局2人,保亭县公安局1人,澄迈县司法局1人,共计16人。
    三、2004年招考国家公务员工作正在进行中。在总结近年少数民族人员录用国家公务员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国家公务员优惠政策进行重新修定。具体是:要求少数民族自治县上报的招考计划中,必须提供不少于本县招考职位30%比例的职位专供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在招考职位学历、专业等条件设置尽可能宽松;全省统一实行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县非少数民族职位的,按本人笔试综合成绩的5%给予加分的优惠政策。
    非常感谢您的建议及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公务员管理处 谢晓牧
    联系电话:65332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