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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在土地和海域使用等资源配置上加大对海口倾斜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3-03-2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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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土地和海域使用等资源配置上加大对海口倾斜的建议
(C类)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512162号办理的答复
   
    王飞等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在土地和海域使用等资源配置上加大对海口倾斜”的建议(第512162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准许海口先行先试国土资源部“20条”政策
    国土资源部出台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20条政策以来,我省一直在积极指导海口等有关市县予以落实。2012年,我省已批准海口组织实施了全省第一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共安排增减挂钩周转指标78.12公顷。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指导海口市根据统筹城乡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的需求,积极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我省正在积极推进海口市等市县开展完善土地权利制度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已批复同意了我省的完善土地权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目前我厅正在督促指导海口市组织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计划用3年时间积极稳妥推进海口市完善土地权利制度试点工作。
    省政府于2013年4月出台了《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对规范我省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具有重要意义。海口市可按照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二、关于从省级耕地储备库中每年调剂易地补充耕地指标430公顷给海口市的问题
    根据《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取缴款委托开垦方式易地补充耕地。一是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确属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任务、实现先补后占的;二是属国家级、省级重点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三是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
    鉴于海口市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每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又较大,无法在本市范围内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实际情况,为满足海口市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实际需要,我厅积极支持海口市采取缴款委托开垦方式易地补充耕地。目前,我厅已就海口市提出异地补充耕地问题与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东方市进行协调沟通,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已同意为海口市实施易地补充耕地项目,但目前尚未取得东方市政府同意。海口市应根据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项目建设计划,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地类和面积、缴费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抓紧筹措补充耕地资金,并及时与东方市政府沟通协调,取得东方市政府的支持。我厅将根据两市的协调意见以及海口市相关工作的组织准备情况,及时批复海口市先行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实施异地补充耕地。
    同时,海口市也应加大对本市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深挖潜力,积极组织实施一批补充耕地项目,储备耕地指标,解决急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需要。
    三、关于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海口倾斜问题
    海口作为省会城市和我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一直是我省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特别是省重点项目用地指标的重点区域。
    2011至2012年,我省通过年初下达、年中调剂、年末追加等方式,共为海口市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299.90公顷(占国家下达全省计划指标的12.3%),涉及农转用指标1097.48公顷(不包括使用国家单列计划指标报国务院批准078工程项目的用地)。截至目前,海口市共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新增建设用地840.20公顷,涉及农用地734.42公顷,尚剩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459.70公顷,农转用指标363.06公顷。
    四、关于下放土地置换审批权和下放2公顷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问题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府批准,可以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零星分散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进行置换。”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征收耕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府批准。”因此,下放上述有关事项的审批权,必须通过省人大的立法程序,才能下放。
    五、关于扩大建设用地总规模问题
    涉及海口市扩增建设用地总规模的问题,可按照《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调整办法》(琼府办[2012]8号)的有关规定,由海口市按程序开展《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评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建设用地总规模需求。
    感谢您对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3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渔业厅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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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对省人大五届一次会议第512162号提案的答复
(B类)
尊敬的王飞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土地和海域使用等资源配置上加大对海口倾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对提案中提出的相关建议,我厅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提出的“对于海口正在推进的如意岛、金沙湾、南海明珠三个填海项目,建议省里在修编海洋功能区划中充分考虑海口市的用海功能,优先安排海口填海项目用海指标”的问题:
    1.国务院于2012年11月1日批准实施的《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将海口市东海岸和西海岸大部分海域划为旅游休闲娱乐区,已充分考虑了海口市海域的旅游用海功能。
    2.国家海洋局已于2011年12月批准实施《海口市如意岛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根据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的申请,我厅2012年已安排规划第一期13个项目247.92公顷填海年度计划指标,目前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正在办理各项目海域使用手续。海口市政府最近提出对《海口市如意岛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进行优化调整,我厅已按照国家海洋局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查,并经省政府同意,上报给国家海洋局审批。对于《海口市如意岛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后续项目所需的填海指标,待海口市提出申请后,我厅将根据国家下达的填海计划指标情况予以优先安排。
    3.《海口市海口湾南海明珠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已上报国家海洋局,最近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已组织了该规划的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待国家海洋局批准该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后,我厅将根据海口市提出的填海指标需求申请,研究安排规划内具体项目的填海年度计划指标。
    4.目前我厅还未收到有关海口金沙湾项目的用海申请。在项目用海符合国家海域管理要关规定、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填海造地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府[2011]81号)精神的前提下,我厅将研究后给予支持。
    二、关于提案提出的“在《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海口市用海审批权限,填海面积由原来的27公顷以下扩大50公顷以下,围海面积由原来的27公顷以下扩大到100公顷以下”的问题: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的立法机关是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扩大我省市县人民政府府的填海造地用海审批权限的规定,须由省人大常委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后方可实施。
    特此答复。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