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敬春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合理安装道路交通限速标志及测速监控”的建议(第512154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厅与省交通厅分别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意见。现答复如下:
为规范我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管理和使用,2008年7月,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研究制定了《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9年4月1日对《规定》再次进行了修改,专门就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日常使用、管理、维护等进行了规定,在安装设置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一、严格投资渠道。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建设应当申请财政立项和预算,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及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建设和管理。
二、严格建设审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设置、使用固定测速监控设备的,必须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启用,启用前10个工作日发出公告。对不符合执法主体及有关程序规定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一律无效。
三、严格限制设置地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设置在省际、市(县)际交界处,危险路段,事故多发,严重违法行为较多、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或确有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管理需要的路口、路段。一般不在限速低于每小时50公里(含)的路段安装固定测速设备或进行移动测速执法。如有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必须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批准后设置。
四、强化设置、使用地点的提示。规定不得在已安装固定测速监控设备的路段上使用移动测速监控设备测速。固定测速点前方500至1000米处应设置测速提示牌。全程监控测速的道路,应在道路入口处设立“全程测速”或“全程监控”等提示牌。移动测速应选择在车辆行驶至限速标志后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进行。移动测速时,应在设备前方200至300米之间放置测速提示标志。
去年底以来,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组织对全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规范设置使用开展全面的排查整改,发现了一些问题,目前整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公安交警部门将在前期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测试,尤其是对测速设备的设置安装不符合规定、未定期检定、测速值误差偏大、采集的信息资料不符标准规定等问题的,一律要求停止使用。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欢迎继续对公安交警部门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海南省公安厅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