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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农副产品加工园区列入省级重点园区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3-08-12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发改委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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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12117号办理的答复
(C类)
省发改委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
    建议第512117号办理的答复
   
    孙喆等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农副产品加工园区列入省级重点园区的建议》(第512117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委办理。经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我委提出了有关意见和办理措施。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农副产品加工园列入省级重点园区问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发区分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下政府无权批复设立开发区。2012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4035号),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擅自批准各类开发区”。目前,湾岭农副产品加工园尚不具备设立省级园区的条件,但可以完善省级开发区必备条件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待国务院出台具体开发区政策后,我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条件提出是否设立开发区的建议。
    二、关于湾岭农副产品加工园升格处级问题。该问题不属我委职权范围,建议由琼中县有关部门与省编办协调解决。
    我委将在职责范围内一如既往地支持琼中县的发展改革事业,支持琼中园区的建设发展,为琼中县的科学发展、绿色崛起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6月3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委办公室。
    联系单位及电话: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0898-65338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