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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3-04-0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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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B类)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12087号办理的答复
   
    符敦雄等代表:
    您在海南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第512087号),由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进行办理。经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环境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安排。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协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公平发展。关于生态补偿的补偿模式、经费来源及相关立法等问题,一直是探索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从2006年开始至今,我省对于探索推行生态补偿机制一直都没有间断过,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在国家层面也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生态补偿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法规体系,补偿机制尚未完善。因此,需要不断实践探索,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补偿机制。
    一、关于改进我省各种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问题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属专项收入,应专款专用,不宜将生态补偿纳入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开支项目。另外,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印发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包括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对此,水资源费可用于水源地等地区的生态补偿工作。
    二、关于逐步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各类专项资金额度问题
    根据我省现行生态补偿制度,在补偿对象上,根据“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以土地权属作为确定生态补偿受偿对象载体;在补偿方式和标准方面,采用直接权益补偿方式,将补偿资金直接补偿到村集体;在补偿资金来源方面,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现阶段省财政是生态补偿资金的主要提供者。
    2013年,省财政安排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2.3亿元,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支出。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从2008年开始每亩每年提高3元,至2012年达到了每亩每年20元,在全国居于前列。此外,2012年我省还开始设立了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污染治理项目以及减排先进奖励等,2012年和2013年分别安排资金1000万元和1980万元;2013年开始设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安排资金500万元。
    生态补偿基金、节能专项、减排专项、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照明、污水垃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等都属于生态保护类资金,对积极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关于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税收政策问题
    建议中提及的生态补偿税、环境税为新税种,由于开征新税种的权限在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地方政府无权开征新税种。为完善现行资源税,我省已向财政部提出,提高铁矿石、地下水等资源税税额,保护我省仅存的资源。目前财政部正在统筹考虑,逐步调整资源税,届时我省将按中央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关于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支持的生态环境建设投资融资体制问题
    (一)目前,我省已建立县级碳汇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各界捐助。这已走在全国的前列,同时在建立全社会支持的生态环境建设投融资机制方面做了有益探索。
    2012年7月,陵水县成立全国第一个碳汇基金,已筹集政府、企业和个人资金1300多万元,开展碳汇林建设。
    2013年5月,全国第二个县级碳汇基金在澄迈县成立,获得社会各界捐款1100多万元,专项用于支持澄迈的碳汇造林。
    2012年12月,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以碳汇基金〔2012〕34号文批复同意设立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海南碳汇专项基金。
    (二)国家发改委第28号令《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支持的领域中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考虑到此类贷款利率低,期限长,且可以在利用外资的同时通过项目外籍专家学习新技术、新机制等,省财政正在研究采用申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融资方式来支持我省生态环境建设。
    五、关于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的问题
    我省生态补偿主要针对森林生态补偿,以政府主导的补偿机制存在补偿标准低等问题,缺乏灵活性和利益驱动机制。而碳汇交易,则是由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以资金形式,向森林拥有者、经营者支付森林生态效益生产成本,以减少政府负担。目前,国家发改委只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7个城市开展碳汇交易试点,很多工作都在探索阶段,尚未在全国形成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碳汇林业的科技支撑体系、计量检测体系、碳汇核算体系、政策支撑体系等。但我省已经从今年开始开展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建设,5月份开展了全省森林碳汇专项调查,今年年底将建成全省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框架,为未来开展碳汇交易打好基础。
    六、关于研究探索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建立,2006年,我省策划实施“海南省生态补偿机制制度建设及中部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政策研究”项目,完成了《海南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可行性研究》、《海南省生态补偿机制框架设计》和《海南省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研究报告》。同年,省政府印发《海南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2008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印发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71号),旨在通过5年或更长的时间,逐步建立起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落实补偿责任,建立起省与市县共同负担的生态补偿机制,集中财力重点提供财力性补偿和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标准。
    2009年开展海南省中部山区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工作,2010年完成了《海南省中部山区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方案》并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补偿立法工作,将生态补偿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实现生态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建立与完善生态补偿的政策法规体系,我厅组织完成了《海南省生态补偿条例》草案,经论证后因目前条件不成熟,特别是我省现有财力相对于生态补偿的资金需求来说还有很大差距,实施起来难度较大。因此,经与省人大协商,已同意暂缓《海南省生态补偿条例》制订工作。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探索生态补偿立法,逐步完善我省生态补偿机制。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生态补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附件: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3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