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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加强区域医疗中心(东部)建设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3-04-0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计委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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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区域医疗中心(东部)建设的建议
(B类)
琼卫建议字〔2013〕18号
    分类:B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12077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王小雄等5名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区域医疗中心(东部)建设”的建议(第512077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关于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标准编制的建议,我厅已在2013年3月印发的《2013年全省医疗工作安排》(琼卫医〔2013〕26号)中,将其列为我省今年医疗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正在积极组织调研,起草相关的标准,力争年底完成。
    关于同一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重复配备大型医疗设备的建议,我厅将积极采纳。根据目前我省对区域医疗中心的定位及辐射范围,发挥区域医疗中心的功能,一是正在制定《海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明确区域医疗中心功能定位;二是我厅将在相关的区域医疗中心积极筹建大型设备(影像)、检验、临床病理诊断中心,避免重复购买设备的同时,提高诊断水平;三是严格执行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及其实施细则和《海南省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在符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及相关评审标准建设的基础上,控制大型医疗设备审批;四是禁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举债和以租赁的形式购买大型医疗设备。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人大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卫生厅
    2013年 6月 8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电话:海南省卫生厅医政处 65388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