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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3-04-02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安监局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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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建议
(A类)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12069号办理的答复

 

王小雄等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建议(第512069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后交由我局办理。我局对代表的建议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现答复如下:

一、  办理的基本情况

在收到代表建议后,我局于2月份给琼海市安监局发函《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监管工作的函》(琼安法函[201341号),要求琼海市安监局加强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并对特种作业人员情况进行普查及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专项执法行动。接到我局函件后,琼海市安监局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情况展开普查。目前琼海市特种作业工种有:电工作业、焊接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共6种。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和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基本能达到100%持证上岗,电工作业持证上岗率为76%,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持证上岗率为70%,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持证上岗率偏低。针对此类情况,琼海市安监局充分发挥安委会作用,组织公安、住建、质监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执法行动,抽查企业85家,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5家,共8人,持过期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企业有3家,共6人,共发整改指令书8份,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问题,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二、  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明确了特种作业有十多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并且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均由安监部门负责,不存在特种作业范围界定模糊不清,职能部门职权交叉等问题。

三、严格落实安全培训的相关规定

(一)对企业的监管

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是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一项基本要求。安监局督促企业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积极为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培训创造条件。同时通过执法检查行动,加强企业用工管理,严禁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特种作业无证上岗行为。

(二)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

我省目前有20家安全培训机构,其中18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省安监局一向要求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需要,不断规范安全培训内容。一是对培训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我局每年年末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建立全省安全培训机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机制,促进其进一步明确办学方针、规范办学标准、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水平,从而推动全省安全培训秩序的不断规范,确保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二是对培训机构资质满三年实行复审制度。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的要求,每三年对安全培训机构基本设施条件、师资、教学管理情况实行严格审查,对不合格的勒令整改,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同时,坚持全省安全培训季报制度,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跟踪催报,汇总培训信息,及时掌握培训情况。

(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5项条件:一是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经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的生理缺陷;三是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是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是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我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许可是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集中办理,所有的办证条件及办事指南均向社会公开。

四、下一步工作

(一)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

2010年以来,我局连续几年开展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无证上岗作业、超范围作业以及出借操作证等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严格人、证对照检查,检查操作证(安全资格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是否定期复审。发现违法行为的,收集有效证据后进行行政处罚。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对因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法制宣传力度

针对安全生产意识不足的问题,我局广泛深入开展“六五”普法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推进安全法律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园区、进企业、进校园、进家庭,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短信等多种方式,向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加大安全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能力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积极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9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电话: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处,

                0898-65360770

 

 

 

 

附件:

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案由(案号)

 

承办单位

 

联系电话

 

满意度情况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具体情况

 

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说明:1、此表由代表填写后寄回承办单位和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邮编570203)。

2、办理结果的满意度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代表认为属于哪一级,请在相应栏内打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