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建议第512024号
办理的答复
黄桂提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建议第512024号《关于立即制止、从严打击全省各市县抢建违建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建议》对进一步推进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有效遏制违法建筑蔓延趋势,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促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要求市县政府成立“打击抢建违建联合工作小组”,完善制度建设,设立举报电话问题。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预防和查处违法建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12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明确了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府应当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完善城镇违法建筑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电子邮箱和统一的举报电话。
我厅认为,您提出的“要求市县政府成立一个由综合执法局牵头,包括行政执法、公安、检查、法院、国土及住建等相关部门的打击抢建违建联合工作小组”的建议,对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厅按《规定》要求,将进一步督促市县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协同查处违法建筑的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查处违法建筑工作。
关于责成各级政府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
《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对负有查处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府、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和负有协查义务的公安、建设、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体、房管、消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省和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府应加强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绩效考评,对下级人民政府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建筑属地管理职责或者组织查处违法建筑不力的进行督办督察,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对经督办督察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政府分管领导、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未履行查处城镇违法建筑相关职责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协助查处违法建筑职责的部门不履行协助查处职责或者协助查处不力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继续实施“科学规划年”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工作要求,经省政府批准,今年5月我厅启动了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同时,我厅已将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纳入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范畴,将通过城乡规划督察,督促市县政府加大查处违法建筑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并探索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同预防、协同联动、预警预报、警示震慑等工作机制,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执法队伍与不法分子勾结的大案要案,强化对不履行查处违法建筑职责或者查处违法建筑不力的责任追究,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公正、严明、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
关于加大对违法建筑材料供应商、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问题。
我厅认为,您提出的“对抢建违建材料供应商、施工队进行重罚,坚决予以打击”,是遏制违法建筑滋生的有效途径。但由于建筑材料买卖属市场行为,对建筑材料供应商给予处罚,目前尚无法律依据,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今后我厅将结合我省实际,建议省人大或省政府在制定或修订相关立法时对该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以便更有效地打击违法建筑。
关于加大对违法施工企业的处罚力度问题,我厅将督促市县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通过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方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查处违法建筑工作。
四、关于完善土地管理制度问题。
土地管理和执法问题属国土环境资源厅职责范围,建议由国土环境资源厅给予答复。
感谢您对我厅违法建筑工作职能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