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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要求恢复儋州市新英镇行政建制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2-05-02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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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海南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2104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C类)
麦堂福代表:
    您在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恢复儋州市新英镇行政建制” 的建议(第2104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省民政厅办理。我厅经深入调查分析,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2002年,我省根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1〕19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琼办发〔2002〕17号)精神,本着有利于精简机构,减少乡镇行政人员和财政开支;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小城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小城镇体系结构,合理调整乡镇规模和布局的基本精神,开展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10年来实践证明,我省开展的撤乡并镇工作,指导思想正确,运行管理符合实际。
    二、建议中反映目前新英墟社会治安、城镇管理、经济发展等不同程度存在某些问题,我们认为,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乡镇规划、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通过产业转型、升级等措施加以解决。
    三、保持行政区划的基本稳定,精简机构,减少乡镇行政人员和财政开支,优化小城镇体系结构,仍然是目前乡镇运行机制的大局。个别乡镇如确有恢复调整的必要,可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由各级政府按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
    感谢您对我省区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 付世刚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儋州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