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麟代表:
您在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支持临高县建造钢质渔船”的建议(第2099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厅深入调查分析,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对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实行总量控制(以下称“双控”)制度,根据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的要求,目前我省已远远超出国家下达的“双控”指标,已无船网工具指标安排新建海洋捕捞渔船。
二、建造大吨位钢质渔船开发西中南沙,增强外海捕捞生产能力,可以转变我省渔业产业发展方式,但应在我省现有渔船总数和功率总量的指标范围内,通过引导渔民淘汰报废旧、小渔船,整合船网工具指标建造大中型外海捕捞渔船。有关南沙专项生产建造大船问题,我厅将进一步研究。
三、按照《海南省扶持壮大外海捕捞作业能力实施办法》,经过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本省渔民、渔业企业和渔民专业合作社在我省有资质造船厂建造的80吨以上外海捕捞渔船,均可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
感谢你对我省海洋渔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抄送: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海南省政府督查室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海洋与渔业厅海洋捕捞处,孙国微
联系电话:65236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