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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上调海南民办本科高校收费标准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2-04-2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物价局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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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调海南民办本科高校收费标准的建议
(B类)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南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2056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陆丹代表:
    您在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上调海南民办本科高校收费标准”的建议(第2056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单位进行办理。经我局深入调查分析,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民办高校发展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理解、支持。
    一、关于“可以参考国家给予公办高校生均培养经费补贴的方式,在不改变海南民办高校现有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给予民办本科高校一定的生均学生培养经费补贴”建议。
    200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后,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发展速度逐步加快,质量不断提高,涌现出了一批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良好,教育质量较高,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高等学校,得到了社会的好评和群众的欢迎。目前,我省共有民办高校7所,其中本科高校2所(海口经济学院和三亚学院),专科5所。民办高校兴起和发展适应海南特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加快海南省现代化建设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的需要。就您提到的问题,我局经商省教育厅,省教育部门已关注到民办本科高校近年来新校区建设资金需求量大的问题,将按照您提出的有关“可以参考国家给予公办高校生均培养经费补贴的方式,给予民办本科高校一定的生均学生培养经费补贴”的建议进行调研,将根据民办本科高校发展的要求,积极沟通协调省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目前,尽管在学生资助、科研资助等方面民办院校享受了与公办院校同等的财政支持,但在保运转和公共财政支持力度方面仍显不足,这是客观事实。下一步,在财力允许条件下,我们将积极沟通协调省财政部门,争取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民办高校发展进行专项扶持。
    二、关于“可以根据全国和海南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上调民办高校的收费标准,保证民办高校在收费政策上的优势和办学经费上的保障,促进民办高校高质量的持续发展”建议。
    1.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现状。目前我省民办本科院校有三亚学院和海口经济学院,专科民办院校有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三亚理工职业学院、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三亚城市职业学院。2005年,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309号)规定,并报省政府同意,我局会同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本科生收费标准的批复》(〔2005〕699号),规定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本科学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试行2年。2008年,海口经济学院升格为本科院校,为统一规范我省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科学费标准,我局结合海南大学三亚学院2005年本科学费标准试行情况,下发了《关于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批复》(〔2008〕826号),统一规定全省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科学费标准为最高每生每学年13000元。而专科院校学费标准目前全省没有统一,近几年,各专科院校的各专业学费标准结合实际成本陆续调整,本科学费标准一直延续2005年的收费水平。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高等教育质量提高的需求,特别是近几年物价上涨较快,致使教育成本不断增加,省政府不断加大公办高校的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公办高校生均拨款水平,民办高校因没有国家经费投入和政府生均培养成本补贴,相比之下,公办高校在政府资金支持方面优越于民办高校。下一步,我们将采纳您的建议,对我省民办高校办学成本进行调研,根据办学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民办高校学费标准,在制定收费政策上给予民办高校扶持。
    2.高校收费标准制定权限和程序。依据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转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746号)中关于“中等职业以上(含中等)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其中属省级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属市县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调整民办高校学费标准应由民办高校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物价部门审批。
   
    附件:1. 海南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2.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转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物价局,王海红
    联系电话:6533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