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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再次提高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标准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2-04-28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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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提高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标准的建议
(A类)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51号
    代表建议的答复
   
    周敬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再次提高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归侨退休职工的生活待遇。一是根据《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精神,原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外事侨务办、省财政厅于2005年5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发放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的通知》(琼人劳保〔2005〕232号),对1949年10月1日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归侨,其退休后月退休费(养老金)低于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每人每月定额发给生活补贴50元。二是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9月25日修改的《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的通知》(琼人社发〔2010〕354号),将符合规定的归侨退休职工每人每月的生活补贴调整至100元。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偏低问题,自2005年起我省已连续8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养老金从2005年的441元提高到目前的1526元,提高了159.5%,企业归侨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也相应得到提高。您提出再提高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标准的建议,我们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省政府反映。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2年8月26日
   
   
    抄送: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海南省政府督查室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