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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省人大四届四次会议第2228号建议的答复
饶世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及时给城市高层住宅居民提供医疗救护,应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议》(第2228号)收悉。非常感谢你们的意见及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高层住宅建筑配备医用电梯在国家设计规范标准中属建议性内容。建设部1999年颁布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规定: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在规范用语中“宜”属于建议性而非强制性用语,因此,目前在我省建筑设计中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设置医用电梯。
二、近几年,由于医疗救护的需要,高层住宅建筑设置医用电梯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我厅认为在高层住宅建筑内配备医用电梯有利于及时便利地救助病人,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及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应予以支持和鼓励。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厅将采纳您的建议在组织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高层住宅建筑设置医用电梯问题,制定出更加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的省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非常感谢您的提案,并希望继续多提宝贵意见,以进一步增进我们的工作,使之更加满足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
联系人:赵文川
电 话:65361225 13322006072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