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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立法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1-05-3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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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226号的答复
(B类)
田丽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立法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对我省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省公安厅一直在积极开展立法调研、起草、报送等工作。根据《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和结合我省道路交通实际情况,我厅起草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草案)及其说明,并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审批。2005年12月9日,省法制办为此专门举办了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论证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08年初,我厅专门组织有关人员赴北京等地就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借鉴外省经验。2008年2月4日,我厅根据我省实际和借鉴外省的管理经验,又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对电动自行车依法进行登记的请示》(琼公发〔2008〕27号),提出了对我省电动自行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的必要性,认为如对我省电动自行车依法实施登记管理,将有利于维护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同时上报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和《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草案)。在前期立法准备工作的基础上,2009年12月17日,我厅向省法制办报送了《关于补报2010年立法建议的函》,再次建议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列入我省2010年立法计划。
    由于国家正在研究出台全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统一政策,加上我省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是否需要实行登记管理的分歧很大,最终难以达成共识,致使我省电动自行车立法工作至今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海口市已经按照省人大的授权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立法工作,《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经海口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报海口市人大审议。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心。欢迎您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