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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恢复儋州市新英镇建制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1-05-31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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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2217号建议的答复(C)
(C类)


 

麦堂福等人大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恢复儋州市新英镇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02年,我省根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119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琼办发〔200217号)精神,本着有利于精简机构,减少乡镇行政人员和财政开支,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小城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小城镇体系结构,促进小城镇建设,合理调整乡镇规模和布局的基本原理,开展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从近十年来我省乡镇体制运行情况看,我省2002年开展的撤乡并镇工作,指导思想是正确的,运行管理也是符合实际的。


二、建议中反映新州、新英合并后,新州镇政府对新英墟未能从根本上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致使新英墟社会治安、城镇管理、经济发展等不同程度存在某些问题。我们认为,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乡镇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等措施加以解决。


三、我省对撤并乡镇的恢复极为慎重。保持行政区划的基本稳定,精简机构,减少乡镇行政人员和财政开支,优化小城镇体系结构,仍然是目前乡镇运行机制的大局。个别乡镇如确有恢复的必要,可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由各级政府按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


感谢你们对区划地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