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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解决海南医学院申办医科大学用地的建议
领衔代表: 代 表 团: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1-05-19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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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海南医学院申办医科大学用地的建议
(B类)

   
    对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2061号提案的答复
    吕传柱代表:
    您提出《关于解决海南医学院申办医科大学用地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宗地位于海口市椰海大道北侧、学院路两侧,其四至为:东至学院路,西至苍峰路,南至椰海大道,北至育才路,土地总面积约362亩。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全部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分别为山高、丁村和高坡3个村委会。上述362亩土地中,海口市已拟定安排项目用239.53亩,其中:高坡村经济社企业留用地72.00亩、山高村经济社企业留用地15.34亩、海南积星房地产公司44.44亩、海口煤建公司12.32亩、海南鸿洲实业有限公司33.00亩、广东长城建设海南公司29.23亩、海南省建材实业开发公司14.54亩、海南荣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9亩、市政府储备地16.57亩。余下的122.47亩土地,海口市尚未做出安排。
    据了解,海南医学院已向海口市政府申请将海口市尚未做出安排的上述122.47亩土地安排给海南医学院作为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新基地,以解决海南医学院再生医学及组织工程研究中心、微创整形再造美容外科中心和申办海南医科大学用地不足的问题。
    我厅将积极协调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主动配合和指导海南医学院协调解决用地问题,并根据海口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手续。属于非营利性的医疗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但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取得的成本费用。用地单位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作为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感谢您对我省国土环境资源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