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文函〔2011〕69号
对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58号建议的答复(C)
林吉文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扶持建设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文化广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扶持黄流镇特色文化工作问题。
诚如你们所言,省委把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列为重点扶持发展的中心小镇建设,应该涵盖该镇特色文化方面。我厅作为省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有责任扶持古镇特色文化艺术工作。在特色文化建设方面,该镇(花灯)2008年被文化部命名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同时还被我省命名为“书法艺术之乡”,并且还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崖州民歌”的主要传承地。今后我厅还将一如既往地支持该镇特色文化艺术的保护和发展。
二、关于黄流镇文化广场建设问题。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省和市县实行分级管理。除了国家政策扶持的资金转移支付外,属于省重点公益项目,由省财政投资;属于市县重点公益项目,由市县财政投资。目前,国家对文化广场建设并没有政策扶持资金。我厅也没有支持全省各市县建设文化广场的专项资金。关于文化广场建设,乐东黎族自治县在建设文化广场方面是有好的经验可借鉴的,如最近落成的乐东黎族自治县文化广场,采用了“政府出地、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等模式,取得了“政府较少投入、企业增值回报、市民健身满意”的较好建设和社会效果。当然,乐东黎族自治县以省委加快建设海南西部中心小镇发展为契机,将黄流镇文化广场建设列为重点项目,争取省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支持,这也是重要的途径。我厅将在职能范围内尽可能争取给予政策资金倾斜支持。
感谢你们对我省文化事业和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省文体厅政策法规处,符海沧,65236525
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